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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业务办理程序

 

 

服务通用条款
1.本公司根据本委托服务协议书中委托方提出的委托项目及服务要求提供服务,按约定方式发送检验报告、处置检验完毕的样品。委托方按检验要求向本公司提供合法、适用、适量的样品并支付检验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委托方提供的样品和资料不真实时,本公司有权拒绝接受委托。本公司和委托方均有义务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及其所有权。
2.本委托服务协议书的更改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更改要求由对方代表人签字或单位盖章,经本公司重新进行合同评审后认为可行的,才进行协议更改。协议更改后即按更改后的协议执行。
3.如需要将部分服务项目分包给其他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为经本公司审核的具备相应检验条件和能力的机构。
4.委托方应预先通知本公司任何与委托服务有关的实际或潜在的风险或危险,包括但不限于辐射、有毒或有害或存在爆炸性元素或物质、含有环境污染物或毒物等。委托方应毫无隐瞒地将委托项目所需必要信息真实、详尽地提供给了本公司。否则,委托方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委托方应在委托服务协议书中明确委托服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检验项目及其所依据的检验方法,必要时还应明确限量指标(产品标准)。如果委托方指定检验方法,则具体检验方法的适用与否及其责任、后果概由委托方负责;如果检验方法由本公司决定,则本公司负责选择适用的、科学的方法。基于“风险共担”原则,如委托方未明确判定规则,则按实验室规定选择判定规则。
6.本公司完成检验报告原则上为自受理并委托方付清费用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另行约定。
7.因灾害、事故、政府政策或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样品损失或损坏、导致服务延迟或不能履行时,本公司会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通知委托方取消或暂停服务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8.本公司根据委托方提出的委托服务项目和本公司的收费标准计算检验费用。本公司采用检验前收费的方式,委托方付清全部费用后方开始检验工作并计算服务时间,但委托方与本公司另行约定了其他结算方式的除外。如采用银行汇款方式,委托方应在汇款后将汇款凭证注明委托协议号后传真或发邮件给本公司。
9.如委托方需要本公司外出采样或现场检验,委托方应确保采样场所不存在任何可能危及或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因素;否则,委托方须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此给采样人员和/或检验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工伤待遇、经济赔偿等)概由委托方承担。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0.本公司的检验报告为中文文本。委托方要求报告格式为英文或中英文时,委托方应提供委托方名称、地址、样品信息等有关内容的英文译文。中英文文本发生冲突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公司收取英文报告费用标准按本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11.本公司提供1份检验报告原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方要求增加提供检验报告副本时,每份加收30元
12.对送检样品,本公司检验报告或证书上的数据结果只对所送检的样品负责。本公司的检验报告未加盖本公司或设在本公司的国家质检中心等“检验报告专用章”无效,涂改无效。对未加盖本公司检验报告专用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本公司一律不予认可。
13.检验报告批准后本公司免费保存1个月,委托方须在保管期内取回报告,因不按约定取回报告而产生的全部责任概由委托方自行承担。客户自取或委托他人代取检验报告,应凭委托服务协议书(原件)领取。若本委托服务协议书遗失,委托方持关于遗失的书面证明,凭委托方介绍信、委托书及领取人的个人身份证原件(用于出示)及复印件(留存本公司)领取检验报告。
14.如委托方指定检验完毕的样品由本公司处置,本公司有权决定对检验完毕的样品自报告签发之日起免费保存30天或保质期小于1个月的样品自报告签发之日起免费保存3天,保存期限过后,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置。如委托方指定检验完毕的样品退回,应在取回报告的同时取回剩余样品。逾期不取的,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置。
15.委托方收到报告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该报告结果。如委托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需提出复检书面申请,本公司仅限对原样品按原检验方法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下述情形,本公司不受理复检:(1)原样品已被客户取回;(2)原样品无法保存;(3)原样品已用完;(4)原样品剩余太少不足以复检;(5)原样品超过保存期限;(6)原样品或其待测组分不稳定;(7)微生物检验项目等不可重复检验的项目;(8)不在本公司/中心资质认定范内的项目;(9)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行业规定、行业习惯不应受理的情形。如果客户换用新的样品和/或提出改变方法进行检验,则视作新的委托要求,委托方应重新办理委托手续并支付相应的检验费用。
16.委托方可登陆本公司网站,点击“报告真伪查询”,输入“检验报告编号”和“防伪查询码”即可查询报告书真伪;若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报告信息泄露而被他人不正当使用,由委托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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